我读八佾第二
原文: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
我读: 明知故犯是最不能容忍的
本章仍然是讲孔子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担忧。“三家”是指鲁国大夫季孙、孟孙、叔孙三位权臣,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三桓”。上章讲季氏开家庭party,用了只有天子才可用的“八佾”之礼,算是春秋僭越礼仪之个案,而本章讲的情况则表明僭越礼制的行为在当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代表了文本层次的深化,也显示了出文本编者的用意。
“三家者以《雍》彻”,是指三家在祭祀活动快要结束时所用的诗歌又用到了只有天子才可用的“雍”诗,是明显的僭礼之举,且违规性质比前者更为严重。因为,季氏开家庭party,用了“八佾”之礼,虽然也是僭礼,但毕竟只是“业余生活”方面的失礼,而本章所讲的情况则是在祭祀这样庄重严肃的场合下的违礼,那就有公然“分庭抗礼”的性质,由此足见大夫们的僭越行为并非是酒后乱性的偶然之举,而是习以为常的必然之举,而人一旦将某种行为格式化,那也就意味着他对这种行为有一种合法性肯认,即他觉得这样做不仅必要而且应当。因此,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同时在这种必然的背后也还存在某种历史合理性,换言之,礼乐制度本身确有改进的必要,这一点孔子并非没有意识(后文有详论),只是孔子对于涉及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的礼制变革始终持坚定的反对立场。古人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讲的就是祭礼对于宗法制度维护的重要性。
那么,孔子是如何批判三家僭越行为的呢?“‘相维辟公,天子穆穆’”一语是《诗·周颂·雍》里面的两句,“相”者,助也;“辟公”者,诸侯也。意思是说天子祭祀的时候,诸侯都来助祭,而天子则肃穆端庄地站在中央主祭。这就是说,《雍》诗本身就有明确的身份认同,而三家在自己宗族的祭祀上用《雍》诗为彻(撤席),这是明知故犯之举。“奚取于三家之堂?”意思是三家的宗堂祭祀怎么能够这样做呢?孔子的这一批判看似不及“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一句那么有力量,而且语气中多少有些无可奈何的味道,但是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的批判方式也显示出了孔子批判的尖锐,可以说是孔子对“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思想的最佳注释。
《八佾》一篇前两章都是讲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状况,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对礼制的破坏又往往从“乐坏”开始的。为什么会是如此呢?我以为,这与礼、乐功能之不同有关。我们知道,音乐产生于生产劳动,而礼仪则源于原始宗教,《礼记·乐记》曰:“乐由天作,礼以地制”,即乐是自然天成的,礼则是人为创制的,而自然天成的乐的首要功能是审美,只有当它与礼结合在一起时,乐才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政治文化色彩,成为了礼的一部分,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功能,这种功能简单来讲就是《乐记》之所谓“乐统同,礼辨异”也,即礼是为了建构一个有序的社会结构,而乐则是使这一有序结构能处于和谐状态之中。毫无疑问,周公创制礼乐后,乐的政治功能被过度张扬,以至于人们忽略了乐的审美价值发现的意义,但是,从乐的起源来讲,对音乐审美价值的追求始终是人类的终极追求之一,这一点使得乐又具有独立发展的可能性,事实上,诚如李泽厚先生所言:春秋时期“许多音乐、舞蹈其实正不断从神圣的仪式、严肃的礼制中解放出来,而取得自己独立的欣赏意义。”(《论语今读》第77页)正是因为乐的审美功能无法完全消融于礼制的建构之中,人们就很容易把音乐、舞蹈当作僭越礼制的突破口,譬如上述的三家以“雍”为彻,或许就是因为三家觉得“雍”作为一首诗歌音乐太动听了,美好的事物为什么不能与大家一起分享呢,难道仅仅因为它是天子听过的音乐就成了天子的专利,如果是这样,其正当性何在呢?就如孔子所反对的“郑卫之间”,不也是因为它们作为一种当时的“流行音乐”因符合人们的审美价值需求而为上层贵族所喜爱,这是同样的道理。所以,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之所以从“乐坏”开始,其实是因为“乐坏”可以获得审美价值的合法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