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公冶长第十二
原文: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
我读:不要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上章讲“刚”德时孔子把它与“欲”联系起来看,意思是如果人有私欲或对私欲不能控制的话,人是无法真正做到“刚”的。而本章又谈“欲”,不过与上章讲“我”之“欲”不同的是,本章谈到的是“他人”对你的“欲”,你又如何待之呢?足见文本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多维的。
我们知道,如果“欲”在此文本语境是指具有负面价值的私欲的话,则他人对你有所欲也就意味着你将或多或少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譬如单位同事希望你工作中多做一点事,而分奖金的时候又希望你少拿一点,这个时候你心理肯定难以接受,也就会有“不欲”之心,对此,王夫之曾指出:“人之加我,如其理之所不宜,情之所不堪,我勿论受与不受,而心有不欲者存焉。”(《四书训义》卷九)且即使“人之加我”之欲是合理合情的,如果我自己之所欲不具情理之正当,则人之“所欲”仍然为我之所“不欲”,譬如老师希望学生刻苦学习便布置了较多的作业,而贪玩的学生就觉得作业太多了,不能体谅老师之所之所欲的正当性,于是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做作业,可见,这个案例中的老师正当之“所欲”恰恰是学生之所“不欲”。
只有在了解了我之所“不欲”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后,我们才可明白夫子对子贡的评价(“赐也,非尔所及也。”)的意蕴所指。因为,当子贡对夫子说“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时,子贡实际上将自己之“不欲”视之为一种合乎情理的、可获得正当性辩护的“不欲”,而“人之加我”的是一种不合情理、没有正当性可言的“所欲”,那么,对于他人加给自己的“所欲”我是否应该接受或拒绝呢?子贡没有说,而只说自己不会将自己之“不欲”加给他人。子贡所言也就是他对曾子所谓之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得体会,但孔子说子贡做不到。原因在:在孔子看来,子贡之所“不欲”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是需要辩护的,如果没有正当性辩护,你怎么可能知道自己之所“不欲”就是他人之“不欲”呢?所以,不区分“不欲”的正当性与否,“勿施于人”便只具有消极的道德意义,如我“不欲”做家庭作业,“勿施于人”顶多就是我不干涉想做作业的人,假如有同学跟自己有一样的“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我与你一起相互比烂,谁也不说谁的不是;而假若我的“不欲”是正当的,譬如作为一名湖南人我不喜欢吃甜食,“勿施于人”就是我招待客人就不点有糖的菜,但如果你招待的客人是喜欢甜食的江浙人呢?可见,恕道之践行,看起来容易,真正要做到并非易事,如果有谁能够真正做到,那就离仁者不远了。因为,当主体践由关注“己所不欲”的正当性再转向关注到“人之不欲”的正当性时,就会发现人、己所“不欲”的正当性在内涵上的差异性,而尊重这种差异性价值正是“仁者爱人”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所谓仁者就是一种践行着“爱人之所爱”这一人本主义精神的理想人格代表。故本章夫子说子贡做不到恕道的要求,是站在求仁的角度讲的,旨在鼓励子贡继续努力求仁。
此外,对子贡所言我们还可从社会性公德建构的角度来理解。李泽厚先生认为,子贡所要求的是建立一种“客观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即社会性公德”,但宋明理学家把它理解成了一种“宗教性私德”(《论语今读》第131页)我以为,两种理解都有可取之处,因为,如果从孔子说子贡做不到来讲,可以将之理解为宗教性私德;而如果只就子贡所言来讲,即撇开文本上下文的联系,子贡的话确是讲社会交换过程中应遵循的什么样伦理原则而言,简言之,这个原则就是要尊重个体权利平等的价值,相互之间不要强人所难。我想,如果是这样的话,子贡还是能够做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