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里仁第十六
原文: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我读:义与利其实是可以统一的
在本篇的前几章,孔子论仁皆涉及到本章的“义利之辨”,因而本章可以看作是对前面各章的总结与抽象,但是联系到上章夫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认为是“忠恕”而已,而我已在上章论述中指出,曾子的见解是有缺陷的,因而本章的“义利之辨”应视作是对曾子之“一以贯之”的理解的补充,否则没有必要将此章安排于此。
如前章所述,即使以曾子从伦理实践层面的角度去理解夫子“一以贯之”,忠恕也未必能完全契合夫子之“一”,因为我之所欲或不欲未必是人之所不欲或欲,譬如君子之所欲,义也,故你与君子相交,君子便只问事情有没有道德的正当性(“君子喻于义”);而小人之所欲,利也,故你与小人相交,小人便只考虑该事有没有利益可图(“小人喻于利”),如果你以君子之所欲去推及小人之所欲,或以小人之所欲推及君子之所欲,忠恕之道便无法在实践上成为可能。所以,我以为,本章实际上应看作为对曾子忠恕之道的补充,意在强调忠恕之道的实践必须注意到“己”之对象即“人”的不同与多样,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所欲便是别人之所欲,把自己之所欲强加于人,譬如小人,他连饭都吃不饱,你去跟他高谈道义问题,还要他去或多或少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他人,要他去仁爱,那肯定是行不通的。相反,作为君子,你必须明白小人之所欲恰恰是你之所应当,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来满足他们的需求,让他们能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只有这样才可能行忠恕之道,也只有这样,富裕起来的小人才有可能接受“义”的教育而趋向于善。换言之,君子对小人行忠恕之道,必须以“小人喻于利”为自己所喻之“义”的内含,这样的“义”才是真正且可行的“义”,这种“义”也可谓之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之“利”。可见,在孔子看来,君子对小人行忠恕之道一定是义利统一的,由是亦可知,孔子讲这句话是对君子而非小人讲的。
另外,从单纯的“义利之辨”来看,“义之与利,其途相反,而推之于天理之公,则固合也。”(王夫之《四书训义》卷八)义与利虽然价值取向不同,但若从“天理之公”的角度看,二者又是可以统一的。因为,义,不仅等同于公利,而且也意味着公利的实现只有采取恰当即“宜”(义)的方式才是可能的,这就是说义之与利不仅在价值目标上可以一致,而且在目的与手段上也可统一。而儒家之所以要严“义利之辨”,是因为“但在政教衰乱之世,则有义而不利者也。乃义或有不利,而利未有能利者也。”(同上)即在春秋这样的无道之世,不仅追求义并不一定实现利,而且追求利也未必能带来利,义与利的分离或割裂更容易使人们见利忘义,但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最终并不能实现最大的利。故儒家严“义利之辨”的意蕴是:从君子的角度讲,是要以公利为价值目标,不要计较个人利益得失;从小人的角度讲,是要以义为价值底线,不要为达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换言之,君子不应以“爱财”为人生目的,小人“爱财”也须“取之以道”,如此,义利之于君子与小人皆可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