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为政第三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我读: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上章是讲《诗》教的政治学意义,是“为政以德”的具体展开,意在告诉人们德治之要在于教化,在于使人之性情趋向于善。但是,从为政的现实情形来看,大多数为政者或治人者“竞以政刑为尚,而置德礼于不讲”(《四书训义》卷六),之所以如此,明面上的理由是“民愚而不可化,非严为之督责而不可也。”(同上)即百姓愚顽而不可教化,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其实除此理由外,为政者的政绩冲动也未尝不是他们选择以“政刑”或刑治方式来管理民众的缘由之一,因为,相较于德治方式而言,刑治方式的管理往往会有“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这无疑有助他们的仕途升迁。而本章孔子就是将两种为政方式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德治的重要性。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引导也,政,即政策法规,在古代社会主要是指法制禁令;刑,刑法也,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惩罚性的,这一法律史事实表明:传统社会的政与刑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即禁忌一脉相承的,即它们都是有关“你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在此之外,就是属于“你应该怎么做”的规定即礼,缺少了“你可以做什么”即权利保障层面的规定。那么,靠政与刑这种强制性、禁止性规范来引导民众,会导致什么样的管理效果呢?孔子认为:“民免而无耻”,即民众只求自己的行为苟免于刑罚,而内心并无耻辱、羞愧的感觉,换言之,“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亡也。”(《四书训义》卷六)如果人心是这样的话,则法制的规定必须是密而无漏,否则人们就会钻法制的漏洞。但是,我们知道,任何时代的法制规定无论怎样严密,也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如果人们有心为恶的话,总会找到法律的空子,是以老子讲“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第五十七章)古罗马史学家塔西佗也说:“法网越密,国家愈糟。”李泽厚先生认为,如果社会治理只管外在的行为而不管内心世界的话,那就不是“心理悦服”的管理境界(《论语今读》第51页)。
有鉴于此,孔子认为,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可能做到“有耻且格”。德,是指道德的主体性,礼,是指道德的规范性。“道之以德”,就是通过树立忠孝等正确的价值观来教化民众以使人心向善;“齐之以礼”,就是用礼仪规范来促使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但是,以这样的方式去治理社会,效果会如何呢?孔子曰:“有耻且格”,即民众会有耻辱感,从而所作所为就会无苟免、侥幸之心,为恶之心就会逐渐转变为为善之心。其实,传统政治对于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皆基于这样一种预设即“民愚”——老百姓是愚昧的,而这种愚昧往往又表现为一种私心自重的道德心理,要改变这样一种道德心理,在一些为政者看来,只要通过严刑峻法才是可能的,而在孔子看来,可以通过教化让百姓知羞耻、明善恶,从而自觉地遵守社会有关法律规范。这种突出“治心”为主的社会治理方式虽然不及前者那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却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由上可知,孔子以“治心”为主的社会治理方案其实是他仁学思想的逻辑展开。因为,在孔子看来,“民愚”虽然是客观事实,但并非不可教化,而可化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仁者,人也”(《中庸》),即仁是人的内在本质规定,因而每个人都是一个具有为善或“爱人”之心的主体。正是借助于这一对人的价值的发现,孔子认为,任何人包括“愚民”都是可以通过教化而实现对自身的道德价值自觉,这就是所谓“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孔子并非没有看到王夫之所谓“民之为恶也甚利,而为善也甚难”(《四书训义》卷六)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强调要在内在心理层面“道之”外,又强调要在外在行为方面“齐之”,而“齐之以礼”是从肯定的方面为行为主体设定的规范,它具有“应然”的性质,这就是说礼作为规范系统虽然如“刑”一样也是对行为主体的一种约束性规范,但它又能获得行为主体的心理认同,因为,礼作为一种源自原始巫术与祭祀的“习惯法”(《论语今读》第51页),其宗教心理基础就是人类对外在超越和祖先抱有敬畏之心,是以有人认为:“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亦可一言以蔽之,曰:毋不敬”(《四书训义》卷六)正是这种敬畏之心使得主体对于外在的行为规范有一种基于神圣感式的心理认同,也正是这种心理认同使得礼之践行成为主体内在的道德需要成为可能。但是,正如李泽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孔子之后,孟子发展了孔子德治主义的心理层面,而荀子发展了孔子德治主义的规范制度层面而走向礼法合一(同上)。其实,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还是孔子所言比较全面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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